Draft 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Law

在特殊情况下,驻港国家安全局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力的重要体现。
On June 18, the Legal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SC) gave an explanation of the draft 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Law at the first session of the 13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and this law, which is a combination of substantive, procedural and organizational laws, is finally coming!
有别于难懂的“法言法语”,本次说明中披露的五个方面,让我们一目了然。
关键字1:明确责任义务
至于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问题,究竟由谁负责?这个草案讲得很明白: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是各负其责的,在香港这个地方,每个组织和个人也都要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央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呢?
作为中国领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上,承担着基本责任。国家安全,说白了就是国家的事权,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危,放之四海,根本的责任必须也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担。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什么?
基本责任在中央政府的前提下,草案还提出了宪法责任和特区基本责任。将维护国家安全的事情交给地方来做,这是对特区的最大信任和信赖。
维护港口国的国家安全,必须依靠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等职能来保障。由于人大授权特区高度自治,赋予特区行政、立法、司法和终审权,因此,维护国家安全,当然也是特区政府、立法会和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什么是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没有每个人在这里奋斗,香港就不会有繁荣和稳定。「进而问禁,入而问国」。香港境内的任何地方,都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有关国家安全的特别法。香港是自由的热土,但颠扑不破的真理是:人可以守法,斯可以自由。
应自行制定法律,禁止香港特区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从事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很久以前,基本法第23条就规定特区必须进行特别立法来维护国家安全。《港口国安法》不会代替《23条》,特区仍有责任尽早落实立法责任。发挥各自作用,不只是保障在港的国家安全,更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
第二个关键词:建立专门机构
分析清楚了责任,下一步就是具体部署,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责工作到底由谁来做?
对此,草案也已安排得很清楚。中央与特区分别成立驻港国家安全署、特区国家安全保卫局,由谁来负责?
在港的国家安全局是做什么的?
一是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提出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和政策建议;
二是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特区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三是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四是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该草案还特别规定,对驻港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监督,该委员会工作人员也必须遵守特别行政区法律。「入境者问禁」,对于个人,对于驻港机构也是如此。
保卫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简单地说,特区国家保安委是特区政府履行国家保安委职责的具体机构,特首任主席,委员包括特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体现了“港人治港”的基本原则。该委员会具体有三项职责:
一是分析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是推进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建设,维护特区国家安全;
三是协调保障特区国家安全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
另外,该草案中的两个细节也值得注意。
这个委员会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即是说,特区搞不懂的事,中央政府派来的顾问会及时处理。
区警署及律政司均会成立专门机构,专责处理国家安全事务。维护香港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一个专门的领导机关,还包括专门的办案人员。
共同的目的,就是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这两个新机构当然不会“各自为政”。协同,协作的机制已经写成草稿,团结一致,必然行稳致远!
关键字三:确定法律底线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为核心内容。
透过法律的规制,能划出最清晰的港湾国家安全底线,让人能拨开众说纷纭的迷雾,最直观的看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此罪与彼罪如何区分,罪与非罪如何衡量。
针对这一核心内容,人大法工委作了简要说明:
该草案第三章“罪与罚”分6节,明确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国外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及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及适用范围。区别不同情况,对四种犯罪行为分别规定处罚。
只是一段简单的文字,却包含了大量的信息,有几个要点值得注意: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有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是非常明确的,除了这四种情形之外,没有别的。
一、分裂国家罪;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恐怖主义罪;
四、勾结国外或国外破坏国家安全的势力。
有效性的范围——意思是清楚地知道法律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有效性。
“区别不同情况”——罪刑相当原则,也是人们的共识。同一罪名,犯罪有轻重,处罚自然就会不同。一般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况,不仅要明确量刑幅度,还要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
为什么规定得这么仔细?当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精确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划出不可触碰的红线。但是我们要知道,无论在什么地方,罪犯都只是一小撮,这条法律对于大多数普通人的意义并不在于震慑,而在于引导人们明确预期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只有在法律的底线之外,才能无忧无虑地享受应有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个关键词:保持港人治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在其说明中指出:“除了特殊情况外,香港特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也就是说,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四大罪”,应以香港特区管辖为原则,而不应以驻港国家安全局管辖为例外。不难看出,从“特殊情况”这四个字来看,这种例外有严格明确的限定。
据说,老师在试卷上点了一个点,问学生们看到了什么。同学说看到一个小点,老师问他们:“你们没看见一张白纸吗?”
除了特殊情况外”,正如这一引人注目之处,人大法工委专门对此作了解释,使人把注意力转回到这张“白纸”上——
在特殊情况下,驻港国家安全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治权的重要体现。
“极少数”三字强调”特殊情况”的罕见性,同时指出”特别管辖权”有两个”有利”:
-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
-有利于避免可能发生或导致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所述的紧急情况。
大家都知道,《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描述了一种谁都不愿看到的情况:当香港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控制的、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的骚乱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香港特区实施相关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50年不变」,并非香港50年不变。作为中国的香港,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驻港国家安全局介入,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港人治港”的承诺。
第五个关键词:实践法治精神
在说明中,人大法工委将法治原则单独列出,并进行了重点阐述。
该说明强调,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港口国安法”将保护港口人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如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香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自由,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同时,不但不受侵犯,而且还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该说明强调了根据本法审理案件时,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规定了有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有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清白的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获司法判决前都被视为清白。
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
一事无成原则——任何已通过司法程序最终判定有罪或无罪的人,不得就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审判或处罚。
法制和自由是香港的两大核心优势,香港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充分说明二者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得益彰。
《港口国安法》实行法治,打击犯罪,遏制外来干涉。要用法治的方式维护法治,就必须把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利的活动始终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使香港民主自由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中国的香港,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是理所当然的。
「港内国安法」,并非香港自由的枷锁,而是香港发展的安全带。香港的安全越是稳固,就越是安定繁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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